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規定,雇主應採取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防止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微生物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而呼吸防護具則是防止現場作業人員遭受空氣中有害物危害之最後一道防護措施。
在部分無法採取工程控制或行政管理措施予以有效防護之作業中,勞工必須仰賴呼吸防護具之保護。
而以往許多事業單位在呼吸防護具的選用上並沒有一個可遵循的計畫,許多的選用可能不適當,例如作業環境之條件是需要配戴防護等級較高的防毒面具搭配濾罐,卻只使用口罩,而需要使用口罩時卻忽略了過濾效率是否通過認證、配戴起來密合度是否良好。
當雇主為勞工提供不適當的呼吸防護具,不僅造成成本浪費,勞工的職業安全防護效果也大打折扣。
有鑑於此,勞動部在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公告修正「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增列第277條之1規定,2020年1月起,雇主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指派專人採取呼吸防護措施,同時規範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據以執行。
呼吸防護措施包括以下六大項目,應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供主管機關查核,而200人以上事業單位則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的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未滿200人則以執行紀錄等文件代替。
為協助雇主遵循上述法規及執行呼吸防護計畫,勞動部爰訂定公告本指引並自109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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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共計11點,其要點如下: